
永宁县人民检察院
YONG NING XIAN REN MIN JIAN CHA 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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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宁县人民检察院
YONG NING XIAN REN MIN JIAN CHA YUAN
2025年4月11日
永宁县人民检察院
YONG NING XIAN REN MIN JIAN CHA YUAN
近日,永宁县人民检察院与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联合办理的朱某某申请国家司法救助案被最高人民检察院评为“优秀国家司法救助案例”。
2019年,我院控申部门在工作中发现朱某某被其前夫用汽油烧伤花费巨大,前夫当场服毒自杀身亡,认为该案可能符合司法救助的条件,随即主动联系朱某某女儿告知其可向检察机关申请国家司法救助。经深入调查及审查核实,了解到朱某某因重度烧伤医药费已花费60多万,且未获赔偿,导致家庭陷入困难。考虑到朱某某的实际困难程度,我院经逐级请示后由自治区检察院与我院对朱某某实施联合救助,我院控申干警具体负责联系朱某某的女儿,全程指导其提出救助申请需要提供的材料,告知其检察机关办案的步骤,并走访了朱某某居住地的社区及邻居,开展调查核实工作。最终,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司法救助分类量化标准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决定给予朱某某司法救助金8.5万元。
为延伸办案效果,更好体现检察机关对救助申请人的司法关怀,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建议我院后续协调申请人朱某某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有关部门,将朱某某纳入社会救助范围,帮助解决朱某某的生活实际困难,使其摆脱生活困境。我院积极与当地民政部门协调向朱某某发放临时救助金,争取能将朱某某纳入低保,同时与朱某某住所地的街道协调,以期能为朱某某减免相关费用,从而实现救助的多元化。
本案系检察机关积极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践行司法为民宗旨,聚焦民生、服务群众,进一步发挥检察机关司法人文关怀作用,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典型案例,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刑事案件被害人及其亲属的基本生产、生活、医疗等困难,切实做到了“弱有所扶”,化解了社会矛盾,也传递出一份司法温情。